一.权利
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、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,分别享有下列权利:
普通会员单位:
(一)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;
(二)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;
(三)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;
(四)按联盟规则,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。
理事单位:
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,
(一)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;
(二)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、企业、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;
(三)对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;
(四)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。
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:
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,
(一)可提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人选;
(二)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、企业、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;
(三)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。
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,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;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;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。
二.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联盟章程、执行联盟决议;
(二)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,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;
(三)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,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;
(四)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,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;
(五)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,以利开展日常工作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会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联盟。
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